他重新定义了“不回应”和“置之不理”——评陈有西律师的声明
昨天,备受瞩目的新城集团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在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
被告人王振华因犯猥亵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因为该案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所以这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所披露出来的信息极少。
相关的新闻报道也只有寥寥数语,大多只是介绍了一下判决的情况,最详细的官方报道也只是由该案的审判长出来就为何是猥亵儿童罪、刑期5年如何裁定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除此之外,大家就是通过一些媒体了解到的,诸如庭审持续了16个小时、被告人始终不认罪、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等一些程序性问题的情况了。
对于媒体报道出来的这些信息,社会公众除了觉得刑期太轻以外,关注的点就集中在辩护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所提出的理由了。
在国内著名自媒体账号“呦呦鹿鸣”所推送的《那是良心的价格》一文中我们看到,一位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词是这样的:
“王振华虽有嫖娼行为,但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牵线人)周燕某主动邀请对成年女性进行嫖娼的行为,可以受到治安处罚。”
对于这个无罪辩护的理由,呦呦鹿鸣的作者认为:
“律师应当为当事人追求最大利益,但是,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权益。这种辩护,从法律技术上,可谓粗糙低级,从道德操守上,可谓难谈廉耻。”
这样的一篇犀利的评论,阅读量迅速突破十万加,光点“在看”的就有8516个。
但比阅读量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篇文章下面的评论区,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有兴趣的可以去看一看。
在支持辩护律师一方的观点中,有一种声音很有代表性,就是认为:
只要对当事人有利,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都没问题,不应用道德对辩护律师进行绑架。
这样的声音其实就引申出来一个新的问题:
在进行刑事辩护时,需要有道德底线吗?
在我看来,被告人当享有被辩护的权利,辩护人也有选择各种辩护策略,进行罪轻辩护或者无罪辩护的自由。
我们不能去用“为坏人辩护就是坏人”的逻辑去对辩护律师进行道德层面的评价。
但是,人们可以对辩护律师所采取的辩护策略或者理由进行道德评价。
而这个评判的标准是什么呢?应该是看辩护的策略和理由有没有超越一般人的认知。简单说,就是不能睁眼说瞎话。
在这里,举一个日本的案子做例子。
日本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未成年犯叫做:福田孝行。这个少年杀死了一对母女,并进行了奸尸。
关于该案的具体案情,在此不展开叙述,有兴趣的自行百度。在这里,我想把当时律师团的辩护意见展示一下:
“辩护团宣称福田是因为欠缺母爱,所以才紧抱弥生不放,是过失致死,而非计划强奸。
还有律师替福田辩称,福田是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
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他想让夕夏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最后,福田将两人的遗体放在收纳柜里面,是因为福田相信哆啦A梦的存在,哆啦A梦会帮他解决问题。”
我觉得这样的辩护意见,就是超越了一般人的认知,在侮辱法官和社会公众的智商了。
作为辩护律师,你可以像辛普森杀妻案中的辩护律师那样去质疑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或者是在现有的证据中推导出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推演出另一种可能。
但是,你不能站在法庭上去说一些超越一个人一般认知水平的话。
因为,当事人花钱委托你来进行辩护,是让你来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完成专业的工作,而不是让你来说一些可能在这个案件之外你自己都不信的话。
比如一个成年人在面对一个9岁的小女孩时,会觉得自己是在与成年人进行嫖娼活动。
也许是呦呦鹿鸣的这篇文章火力实在太猛,该案的两名辩护律师中的一名——陈有西律师有点坐不住了,在今天下午发表了自己的声明。
这篇声明,我是当作阅读思考题认真阅读了好几遍的,现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第一个体会是,这篇声明陈律师写的应该是挺仓促的,里面有一些语句不通顺、用词不当的问题。
比如在第一点中,陈律师说“中国律师既要遵守律师的执业伦理,依法保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一般的固定搭配,后面应该跟的是“也要”或者“更要”,但陈律师并没有这么做,而是跟上了一句“更是一个社会人,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伦理道德。”读起来很不通顺。
再比如在第5点中,陈律师说“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
在这里,显然应该用的是“否认”,而不是“否定”。
再比如在第8点的开头,陈律师说“法律是严谨性的工作”,这么表述也是不恰当的。根据前后文的表述,我觉得他想表达的是“刑事案件的辩护是一项严谨性的工作。”
第二个体会是,陈律师在写这个声明的时候,内心可能也是挺矛盾的。
在第1点中,陈律师一方面表示要遵守律师的职业伦理,依法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又表示:“如果网络上报道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
在第4点中,陈律师则更进一步,忘却了自己作为辩护人的身份和职责,表示:“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
陈律师的话引申出来两个新的问题:
一个是如果被告人真的做了很坏的事情,辩护律师是否应该痛恨自己的委托人,进而放弃为他进行辩护呢?
另一个问题是,作为辩护律师,在发现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伤害,能否突破公诉人的指控,而去支持给予自己委托人更重的罪名定性呢?
第三个体会是,陈律师虽然在声明中反复强调这是一个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作为辩护律师他没有向媒体泄露任何案情,但是在这个声明里,他把想说的、不该说的,都说了。
比如陈律师在第2点强调:“我们以后也会这么做,不回应所有网络上的疑问、责问和猜测,对攻击谩骂,也只能置之不理。”
但是你看,在第4点中,陈律师首先就指责了公安“扩大范围侦查”。
接着就泄露了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这里可能想说的是“倾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此处应该是少了一个“的”)嫌疑。”
再然后,就是披露“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额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最后是在第8点中,陈律师说如果公布了自己的辩护词和控方的起诉书,就会真相大白,寄希望于二审做出公正的判决。
(讲真,这段我没太看懂,如果有了辩护词和起诉书就能真相大白,还要法官和庭审干嘛)
从对侦查活动的指责,到视听证据的披露,从对鉴定意见的反驳,到最后直接质疑一审判决的公正性,这还能叫做“所有的事实和理由,将向二审法庭陈述,做好专业的工作”?
如果说乔布斯重新定义了“手机”,那陈律师就是重新定义了“不回应”和“置之不理”。
总的来说,我觉得陈律师的这篇声明,就是欺负公检法不会发声回应,所以用这么8点内容把公检法加上媒体全怼了一圈,把自己想说的都说了,信息该披露的都披露了,然后再说自己啥都没说。
写这些,既不是眼红传闻中7位数的律师费,也不是像呦呦鹿鸣文章下面的一条评论所说的那样“想要搞臭陈律师”。
只是作为一名法律人,谈一下对社会热点案件和前辈所作法律文书的一些思考,就事论事,且对事不对人。
对于陈有西律师,我一直都很尊重,对他为中国法治进程所做的贡献也深表认同。
虽然对他的这篇声明感到有些失望,但他依然是我心目中一位非常优秀的辩护律师,是值得认真学习的前辈。
最后一句: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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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JIAN)